律师解析:
(一)对于怀孕
监外执行鉴定,相关单位应积极准备齐全且清晰的鉴定材料,以加快审批流程,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批并收到通知。
(二)如果遇到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有争议的情况,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鉴别工作,等待鉴别完成。
(三)若审批时间超出合理预期,
当事人可向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咨询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监狱、看守所提出
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案情回顾:小许因
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在服刑期间发现自己怀孕。看守所依法为其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然而,对于鉴定后多久通知暂予监外执行结果产生争议。小许认为自己情况明确,应尽快获批并通知;但看守所方面表示相关材料需进一步审核,且法律未明确规定怀孕监外执行鉴定后通知时间。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后,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自收到提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2、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有争议的,鉴别时间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期限。在本案中,若鉴定情况清晰、材料齐全,应在较短时间完成审批并通知;若存在争议或需补充材料,通知时间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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