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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预售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5.05.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法院可解除预售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像自然灾害这类不可预见、避免的情况。
2.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用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房屋质量严重不达标。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
解除合同要按法定程序,之后双方依法处理善后,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房买卖合同。
然而在房屋交付前,开发商明确表示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构成预期违约。
小朱要求解除合同,但开发商以小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一笔杂费为由,拒绝解除。
双方就合同是否能解除产生争议,小朱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构成预期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明确表示无法按时交付房屋,符合该情形,小朱有权解除合同。
2、开发商以小朱未支付杂费拒绝解除合同,此杂费并非主要债务,不影响小朱基于开发商预期违约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且解除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若一方违反可能引发纠纷,解除后双方需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善后事宜,如返还购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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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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