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定条件下,未付利息可计入本金算复利。
借贷双方结算前期本息后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开债权凭证,若前期利率未超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凭证金额可认定为后期本金,超的部分不算。
2.按上述方法算,借款到期后
借款人应支付的本息和,不能超最初本金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的整个借款期利息之和。
出借人要超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
借款利息。
借款一段时间后,小李要求将前期未付利息加入本金计算复利,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小朱认为不应将利息计入本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小李遂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小朱按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还款。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若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
需审查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是否在该限制范围内。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法院会据此判断小李请求的还款金额是否合理,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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