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包清工转包后工人
工伤,通常由转包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担责。
2.按规定,有资格的
承包单位违规转包给无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
劳动者因工受伤,该承包单位要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3.比如公司A将工程包清工给B,B转包给无资格的个人C,C招的工人工伤,A要担责,之后若有其他过错方,可依法追偿。
案情回顾:小何所在的公司将工程包清工给小李,小李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胡。
小胡招用了工人小丽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小丽不幸发生工伤。
小何所在公司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应是小李或小胡负责,三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小何所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小胡),小胡招用的劳动者(小丽)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应由小何所在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小何所在公司承担责任后,若小李或小胡存在其他过错,小何所在公司可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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