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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诈骗坐牢吗

时间:2025.05.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9人
律师解析:
1.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坐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卖房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故意,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把同一套房子卖给多个购房者,骗取他们的购房款。
当骗取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会面临刑事处罚,有可能坐牢。
举例来说,卖房者明知房子已卖给A,还将其卖给B和C,拿走三人的购房款后消失,这种行为就很可能构成诈骗。
2.法律对于此类诈骗行为有明确的量刑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涉案金额在二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不过,如果卖房者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才导致一房多卖,并且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就不构成诈骗犯罪
比如,因突发家庭变故急需资金,在未及时处理好前一笔交易的情况下又出售房屋,但有还款和解决问题的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了小李和小胡,分别收取了两人的购房款。小李和小胡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被重复售卖,二人要求小朱退还房款。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小李和小胡怀疑小朱存在诈骗行为,遂向警方报案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故意。若小朱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小李和小胡的购房款,且数额较大(一般二万元以上),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2、若小朱是因客观原因导致一房多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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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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