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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但已过户原房主能否要回

时间:2025.05.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1.借名买房且已完成过户后,原房主通常很难要回房屋。
物权方面看,房屋登记有公示公信的作用,登记的产权人会被认为是房屋的所有者。
借名买房往往是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只要没有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况,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2.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原房主可能要回房屋:
若有欺诈胁迫等能撤销合同的理由,借名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合同后,房屋可能会返还。
要是有证据表明借名买房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等,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房屋也应返还。
3.但在实际中,原房主想要回已过户的房屋,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特殊情形。
如果证据不足,原房主很难成功要回房屋。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李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由小何出资,以小李名义购房,后房屋过户至小何名下。几年后,小李反悔想收回房屋,称当初是受小何欺诈才同意借名买房,但小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欺诈事实。小何则主张借名买房是双方真实合意,合同有效,房屋应归自己。

案情分析:

1、从物权角度,房屋已登记在小何名下,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小何被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且借名买房基于双方合意,若无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形,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
2、小李称受欺诈,但无充分证据,若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事由,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难以要回已过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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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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