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名买房且已完成
过户后,原房主通常很难要回房屋。
从
物权方面看,
房屋登记有公示公信的作用,登记的
产权人会被认为是房屋的所有者。
借名买房往往是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只要没有
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况,借名
买房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2.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原房主可能要回房屋:
若有
欺诈、
胁迫等能撤销合同的理由,借名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行使
撤销权。
撤销合同后,房屋可能会返还。
要是有
证据表明借名买房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等,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房屋也应返还。
3.但在实际中,原房主想要回已过户的房屋,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特殊情形。
如果
证据不足,原房主很难成功要回房屋。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李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由小何
出资,以小李名义
购房,后
房屋过户至小何名下。几年后,小李反悔想收回房屋,称当初是受小何欺诈才同意借名买房,但小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欺诈事实。小何则主张借名买房是双方真实合意,合同有效,房屋应归自己。
案情分析:1、从物权角度,房屋已登记在小何名下,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小何被推定为
房屋所有权人。且借名买房基于双方合意,若无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形,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
2、小李称受欺诈,但无充分证据,若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
可撤销合同的事由,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难以要回已过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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