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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非法占有

时间:2025.05.1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合同诈骗案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形:
1.主体履约能力:
行为人本身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依旧与他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就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一些人明明没有货源,却谎称有货,进而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
2.行为表现:
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伪造许可证、产权证明等,以此诱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3.财物处置:
当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如果将财物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或者携款潜逃,就可以推断其有非法占有意图。
4.履行合同态度:
若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甚至拒绝返还对方财物,也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过,在实际认定时,不能仅依据单一情形就下结论。
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出现片面认定的情况,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签订供货合同,小许称自己有充足货源,能按时供货。但实际上小许并无相应的货物,且他伪造了相关的许可证和产权证明来诱使小丽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小许收到小丽的货款,却并未用于准备货物,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小丽多次催促供货,小许既不积极履行合同,也拒绝返还货款。

案情分析:

1、从主体履约能力来看,小许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却谎称有货与小丽签订供货合同,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表现上,小许伪造许可证、产权证明诱使小丽签合同,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财物处置方面,小许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体现其非法占有的意图。
4、履行合同态度上,小许既无积极履行行为,又拒绝返还财物,也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判断,小许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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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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