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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

时间:2025.05.0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1.唯一住房通常可执行,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2.法定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维持生活的住房;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
申请执行人按标准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法院执行时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因债务纠纷被小丽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丽欠款。但小朱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小朱认为该房屋是其唯一住房,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而小丽则认为小朱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逃避债务将名下其他房屋转让,符合法院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条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时,法院可对其唯一住房强制执行。本案中,小丽主张小朱存在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情况,若该情况属实,法院可对小朱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2、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居住需求。即便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小朱的唯一住房,也会依据相关规定,确保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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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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