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饲养动物致他
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无
过错责任。
若能证明是被
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可减轻或免责。
2.违规未采取措施: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且无减轻事由。
3.危险动物致害: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绝对责任。
4.动物园动物:
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担
过错推定责任,能证明尽管理职责则免责。
5.遗弃
逃逸动物:
遗弃、逃逸动物在期间致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饲养了一只宠物狗,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未给狗佩戴嘴套。一日,小丽路过小朱家门口,宠物狗突然窜出将小丽咬伤。小朱称小丽可能是故意逗狗才被咬伤,不应由自己担责。小丽则认为小朱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且无减轻事由。小朱未办理养犬登记、未给狗佩戴嘴套,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所以小朱应承担责任。
2、小朱虽称小丽故意逗狗,但无
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小丽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能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故小朱需对小丽的损害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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