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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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如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其个人应承担的债务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者,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该股东将被强制要求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据此,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这位股东,请求他承担起连带责任,以弥补公司无法偿付的债务。

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如何向股东进行支付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被宣布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特定的清算小组,并由该小组接手管理破产的企业,清算小组成员需涵盖股东、国家相关部门以及专业领域的权威人士。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否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能将股东的股权转赠给父亲鉴于股权赠与实际上相当于股权转让,因此需获得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之同意方能实现。在此期间,其他持有相同份额股权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得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皆可自行协商决定是否将自身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行转让。

原公司股权转让至他人,是否仍需原股东履行认缴义务在认缴股权成功进行转让之后,原股东往往无需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及相关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因为在现代商业规则中,公司作为一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所有的经营活动以及潜在负债均应由公司自身来独立承担。

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权益不会直接分给股东。要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优先清偿员工工资、医疗、伤残及抚慰金,还有员工养老、医保账户的费用,然后是法定员工赔偿。最后才按股份比例分剩余资产给股东。这过程都得按法定顺序来,保证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