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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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物业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则业主有权选择暂停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然而,在物业公司遵循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义务的前提下,所应缴纳的物业费是必不可少的。业主应当保留有关证据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完全满足其服务承诺,只要能够有效验证相关证据,便可选择抵扣因服务不足导致的部分物业费,但无权拒绝支付全部在列的物业费用,否则一旦引发诉讼纠纷,最终结果往往会对业主造成不利影响。

物业管理费和违约责任不能抵扣。物业管理和房屋销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涉及两个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角度来看,“延期交房违约金”和“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销或替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业主也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扣或替代。开发商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是对其违约行为的经济惩戒;物业费则是业主支付的必要开支,用于保障小区的安全稳定和环境卫生。因此,业主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不缴纳物业费就不能收房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未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者应先书面通知并给予宽限期,宽限期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者可采取法律手段。开发商需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未按时交房需承担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也指出,支付物业费与接收房产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不支付物业费就不能收房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业主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用并需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员已按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如业主违约逾期未付,物业服务人员可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后,依法起诉或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