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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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款之规定,当事人得以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然而此等违约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所受损失基本相当。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所受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关申请予以适度提高;反之,若违约金过高,则可适当降低。因此,在欠条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所受损失为基础进行确定,同时也需确保其不超出实际损失的合理范畴。

在涉及到欠款事宜的欠条中有约定违约金事项的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契约双方可协商设定一旦有一方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时,需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若债务人为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欠条所载明之约定获取相应之违约金。然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合理且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否则法院将有可能对其进行调整。如违约金过高,债务人有权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要求。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金额必须合理反映违约损失。若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借条上的违约金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保与潜在损失相符。如无明显不合理,按约定执行。如有争议,可依法解决。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也就是说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当事人在借贷协议中可约定违约金条款,以应对违约情况。一旦签署协议,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受损方。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调整以体现公平;若违约金过高,也可适当降低以保护受害方权益。因此,合理设定违约金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