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聘任合同归属于合同范畴。
当聘任单位出现违约情况时,首要之事是查看合同里是否有关于
违约赔偿的具体规定。
要是有相关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来执行。
2.要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赔偿,依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一般涵盖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例如因聘任单位违约致使的实际费用支出等;
可得利益损失通常是指因合同正常履行原本能够获得的利益,却因违约而未能实现。
3.举例来说,若聘任单位突然
解除合同,导致受聘方失去工作收入,那么受聘方有权要求
赔偿已工作期间应得的报酬,以及因失去该工作机会可能获取的其他合理收益等。
与此同时,受聘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然可能会对其索赔数额产生影响。
案情回顾:小何与某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该单位突然解除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事宜。小何失去工作收入,认为单位应赔偿已工作期间报酬及因失去工作机会的合理收益;而单位则觉得赔偿要求过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聘任合同属于合同范畴,此单位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合同
未约定违约赔偿,依据《民法典》,小何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小何的损失包括已工作期间应得报酬(直接损失)和因失去工作机会可能获取的合理收益(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小何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可能影响索赔数额。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