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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在什么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5.04.0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1.乘车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通常是因其有特定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2.例如,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而死亡,这种情况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等,乘车人通常不构成此罪,但上述指使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是例外。
4.这里要求乘车人主观上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故意,客观上该指使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认定共犯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准确判断乘车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比如,要仔细审查乘车人指使时的具体言辞、行为表现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看其是否确实存在指使故意,以及该指使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产生了怎样的实际影响,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乘车人小李为逃避责任,指使小朱逃逸。最终,受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事后,对于小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产生争议,一方认为小李只是随口一说,不应担责;另一方认为其指使行为与伤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共犯。

案情分析:

1、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虽为交通运输人员,但乘车人若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会以共犯论处。本案中,小李指使小朱逃逸,符合这一例外情况。
2、认定共犯需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要审查小李指使时的主观故意及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若其有指使故意且行为导致伤者未获救助死亡,则应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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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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