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规定,连带
保证责任通常约定的最长
保证期间为二年。
若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就依其约定。
2.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就视为没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六个月。
3.在保证期间内,
债权人未让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
要注意,不同情形可能有差别,得依据实际
法律关系和约定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李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小静作为连带保证人在
借条上签字,借条中约定小静的保证期间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小胡未按时还款,小李也未在这一年内向小静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一年后,小李要求小静还钱,小静以保证责任已免除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依约定。本案中借条约定小静保证期间为一年,此约定有效。
2、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小李未让保证人小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静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小李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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