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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变相挪用公款罪

时间:2025.03.1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56人
律师解析: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只为自己捞好处,这可能构成变相挪用公款罪。
2.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可要是个人做决定还只为自己谋利,那也可能犯此罪。
3.用公款去搞非法活动,像赌博、走私之类的,属于变相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4.凭借职务便利,擅自把公款用于投资或者买股票等能赚钱的活动,同样可能构成该罪。
要确定是否构成变相挪用公款罪,得综合考虑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做事的方式以及公款使用的性质等方面。
要是有上述行为,并且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就可能触犯法律
要是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赶紧找专业律师咨询。

案情回顾:

小胡系某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单位集体决策,擅自将一笔公款以单位名义借给小李所在公司。小胡声称是为单位拓展业务,实际私下从小李处收受不少好处费。此外,小胡还私自挪用部分公款用于股票投资。单位发现后,将小胡举报。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集体决策,以单位名义借公款给其他公司,却只为个人谋取利益,符合以个人决定借公款为自己谋利的情形。
2、小胡擅自用公款进行股票投资活动,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盈利活动。综合其行为方式及主观想法,若达到数额标准,可能构成变相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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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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