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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5.02.2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1.约定仲裁事项超范围,像婚姻等纠纷不可仲裁。
比如离婚这事,就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
2.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仲裁条款无效。
这类人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他们订的仲裁条款不能算数。
3.一方胁迫对方订仲裁条款,这种情况下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
强迫得来的东西,自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没约定或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没明确指定仲裁机构,又没法协商好,那仲裁就没法进行。
5.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不明确,达成补充协议则有效,没达成则无效。
这就像是找地方办事,得先确定地方在哪,不然就办不成事。
总之,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才有效,不然仲裁协议可能执行不了。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仲裁条款。后双方产生纠纷,小胡申请仲裁。小丽却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理由一是协议中仲裁事项包含小胡婚姻财产分配纠纷,超出可仲裁范围;二是签订协议时,小胡处于醉酒意识不清状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仲裁协议未明确仲裁机构,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婚姻等纠纷不可仲裁,本案中涉及小胡婚姻财产分配纠纷在仲裁事项内,不符合规定。
2、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仲裁条款无效,小胡签订协议时醉酒意识不清,其订的仲裁条款存疑。
3、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没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此协议正属该情况,故仲裁条款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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