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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鉴定费一定要被告承担吗

时间:2025.01.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59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房屋漏水鉴定费并非一定由被告来承担。
这里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假如原告声称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并申请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先把鉴定费用垫付了。
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鉴定表明房屋漏水确实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所导致的,那么此时的鉴定费用就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可要是鉴定结果显示房屋漏水和被告没有关系,那么这笔鉴定费用就需要由原告自己去承担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可以约定由某一方来承担鉴定费用。
总之,不能简单地就认定房屋漏水鉴定费必定要由被告来承担,而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来进行确定。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能会基于各种因素而达成由原告或者其他方承担鉴定费用的协议。
又或者在某些案件中,虽然鉴定结果显示房屋漏水与被告有关,但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来决定由其他方式来分担鉴定费用等。
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灵活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称其房屋存在漏水现象,申请鉴定。小朱垫付鉴定费后,鉴定结果显示房屋漏水系小李原因导致,小朱要求小李承担鉴定费,小李却认为应按双方新协商约定来分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申请鉴定时先行垫付鉴定费符合规定。鉴定表明漏水因小李原因造成,正常情况下鉴定费应由小李承担。
2、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了鉴定费承担方,则应按约定执行。本案中小李主张按新协商分担,需看此协商是否符合法律及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最终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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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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