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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包括哪些

时间:2024.12.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那得满足这些条件。
首先,咱得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那债权得合法,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不能有啥争议,而且这债权得是确定的,啥时候该还,啥时候到期,都得整得明明白白的。
就好像咱俩之间的债务,啥时候该还,那得一清二楚,不能模模糊糊的。
其次,债务人得懒着不行使他到期的债权。
啥意思,就是说债务人不能通过打官司诉讼方式)或者找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去跟他的债务人要那些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就好比他有笔钱该要回来,却不积极去要,就这么晾着。
再者,债务人这种懒着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了。
要是债务人赶紧去行使权利,那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实现,可要是他不行动,债权人的债权就实现不了,这就好比咱着急用钱,可债务人却不着急去要账,那咱的钱就拿不回来。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那种债权。
比如说基于那些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这些权利就不能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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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 更多>>
  •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 更多>>
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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