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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行使效力包括哪些

何* 黑龙江-七台河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18 12:44:39 429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行使效力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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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债权人三方面,债务人处分权受限,次债务人可抗辩且在代位权成立时向债权人清偿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获财产先入债务人责任财产,符合条件可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不能随意处分相关权利,若其进行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其处分权进行限制。次债务人基于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可将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这保障了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当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简化了债务清偿程序。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先加入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不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优先受偿,平衡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大家在债权人代位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18 18: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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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在债务人、次债务人、债权人三方面有不同体现。对债务人,其对相关权利的处分权受限,不能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
2.对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成立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明确清偿责任和法律关系变动。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先加入债务人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担保,一般不直接优先受偿,但符合法定条件可优先受偿,兼顾全体债权人和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利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债务人应遵守处分权限制;次债务人积极行使抗辩权并依法履行义务;债权人了解优先受偿条件,依法行使代位权。

2025-11-18 18:1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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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相关权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代位权的顺利行使,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当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时,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不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17: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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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不能随意处分相关权利,不能做出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行为,要保证债权人代位权顺利实现。

(二)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可将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提出。若代位权诉讼中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要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清偿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

(三)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先归入债务人责任财产,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担保。不过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债权人能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025-11-18 15:4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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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如下:
对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相关权利处分受限,不能妨碍代位权行使。

对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代位权成立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财产先入债务人责任财产作共同担保,一般不优先受偿,但符合条件时可优先。

2025-11-18 13:50: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哪些行为效力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第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第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第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有哪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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