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担保期限的时效性依赖于
担保的
类别以及先前协议中对此的明确约定。
关于一般
保证之下的
保证期间,倘若
当事人未能进行具体约定,则该期间可从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通常为期六个月。
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而言,若当事人同样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此种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样为期六个月。
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则可视作双方并无相关约定。
在此种情况下,若
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及上述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均未向
债务人提出诉讼或
申请仲裁,则保
证人将被免除其所承担的
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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