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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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将依据协议或法院判决来确定。为了保护子女、女性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法律会给予他们优先考虑。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房产归女方所有,那么男方还款的行为将被视为债务承担,这并不会影响房产的归属,女方将依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必须严格遵守,女方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若确实为某一方于婚前首次购置的房产,在此情况下,除非有其他明确的证据或者约定以证明此种行为并非赠予女方,否则此房产以添加女方姓名的方式进行处理,一般会被视为对女方的无条件慈善赠与。进而,此房产在完成加名手续之后,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双方的夫妇共有的财产资产,并且在涉及离婚诉讼之时,被作为需要依法分割的对象之一来处理。

是的,如果房产以双方名义注册并办下了相关手续,那么它将被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如果房产仅仅记录在男方姓名之下,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此房产没有支付任何费用,那么在进行财产分配之时,女方便无法参与对这处房产的分割。在一种特殊情况中,即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了房产的所有权,无论他是否支付了整个购房款项,这处房产都将毫无疑问地归属于产权方所有。

然而在婚前由男方以贷款方式购置的房屋,虽然其名字可以被加入到女方之中。然而,对于婚前购房之后再行结婚并增添姓名的行为,这可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就他们各自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再次进行的约定,因此应当被认可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倘若在产权登记中另有他方的姓名,那么该他方对该房产便拥有了相应的产权份额。然而,即使房产证上列明有他方的名字,在分割房产时也并非必然会成为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此外,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首先,当夫妻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时,鉴于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内并且其中一方为贷款的相关签署者,因此在此期间积累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向银行履行共同偿还义务。其次,如果在离婚阶段发生了此类问题,那么既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将不得不遵循共同偿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