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普通
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往往难以进行精准的估算,这是由于该比率受到多个变量的影响,例如破产企业可以用来分配的财产总额、各种类型的债权之性质以及其相应的数额等等。
一般而言,我们需要首先扣除非破产费用、共益
债务等先于其他项目进行清偿的部分。
接下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次对有
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进行偿还。
只有在上述各项得到充分清偿之后,剩余的财产才能被用于普通债权的清偿。
在进行估算的时候,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大致的计算公式:普通债权受偿比例=(
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总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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