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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包含哪些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19人
律师解析:
对于具有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适用之附加刑可能性的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适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妇女,倘若此举并无造成太大社会风险,则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另外,若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告人;
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妇女;
为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
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若被告人无法提供保证人,亦未缴纳保证金,则可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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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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