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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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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2036人看过
导读: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被告人,特别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在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同时,如果被告人羁押期满而案件未结,也应考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则适用于类似情况,尤其是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被告,其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负责。这两种措施旨在平衡司法程序与人道关怀,同时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包含哪些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包含哪些

对于具有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适用之附加刑可能性的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适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妇女,倘若此举并无造成太大社会风险,则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另外,若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告人;

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妇女;

为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

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若被告人无法提供保证人,亦未缴纳保证金,则可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监护人可以更换吗

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监护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操作。当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其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监护后,原先的监护人将失去其监护权利,并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从此无需监护,而仅仅是更换了新的监护人,实质上属于监护人的变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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