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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挪用公款罪最新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明确规定,对于衍生出的股东挪用公款罪之具体司法解释如下所述:首先,倘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乘职便之机,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私人为目的的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经过了三个月未归回原单位、虽未达到三个月但涉事金额已经较大以至于进行了有利于自身或他人的盈利性活动以及开展了非法项目等情形,均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即被判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若涉及擅自挪用的资金数额非常庞大,其处罚将会上升至三年以上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数额属于极为惊人者,则有可能被判处为期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若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内的从业人员与委任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有类似于上述列举的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将以第三百八十四条作为定罪量刑原则。
最后,若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能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给单位,可适当减缓对其实施的惩罚力度。
具体而言,若这些违法情节相对轻微者,其惩罚力度可以获得减轻甚至免受处罚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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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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