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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是否就意味着无事了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起诉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此无事。
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如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即刻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结果准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且符合准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准许其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员的请求表示认可。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如察觉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员时,需制定提请批准逮捕文书,连同案件资料与证据一并递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经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慎检查后,如认定主要犯罪行为已得到明确证实,可能会面临徒刑以上刑法处罚,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公共安全威胁,具有必须逮捕之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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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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