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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49人
律师解析:
若您欲结束婚姻关系,然而对方并不赞同,那么您需起草一份清晰详尽的起诉状并将其提交至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如若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其户口登记处并不一致,那便需前往被告实际居住多年之地所在的法院提起申请。
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将会对案情进行详细审查,只要符合相关立案要求,法院便会准予立案。
总的来讲,决定性因素是法院是否认为你们的夫妻情感已陷入无可挽回的破裂境地。
因此,为了实现顺利离婚的目标,前提条件便是您必须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此事实。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证据类型供参考:
首先,若对方有不忠诚的行为(即婚外恋),您可以提供对方在犯错后书面认错的承诺书等相关文字文件;
另外,对于拍到他们与第三者同框、或从充分利用法律规则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也是有力的支持。
其次,如若遭到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可提供医疗病历验伤报告;
当然,目击证人的证词亦可作为重要佐证。
再次,若双方长期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生活,那么双方签订的分离协议以及一方在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邻居证言等均可成为有力的证据。
最后,如若配偶沉溺于赌博等不良习惯中,相关的处罚记录也能成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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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钧律师

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朱永钧律师,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毕业,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吉安行政专业委员会会员。拥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经历,是兢兢业业的为民服务好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成功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获得当事人好评。 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业务。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宗旨,不吹嘘、不虚假承诺,认真、踏实为当事人办实事,极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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