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所谓产品缺陷,乃指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以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若产品本身已具备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之国家级、行业级别的相关达标标准,则视为未达到此标准便属于产品缺陷。
在此基础上,对产品是否具有缺陷的判定过程可如下展开:
首先,审视产品是否遵循相关标准;
其次,即使产品符合标准,亦需检验其是否存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性风险;
最后,倘若相关标准无法提供指导,则需着重评判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判断:
一方面,可以借助对比或技术鉴定手段,以确认产品是否严格遵守上述标准;
另一方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技术鉴定手段,确定产品是否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风险;
此外,还可以通过评估产品在正常使用环境中的表现,推断出产品是否具有潜在的缺陷。
特别地,如果在正常使用情形之下,并且自身并无其他外在因素影响的条件下,产品仍然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那么这便意味着:
要么产品的制作工艺或者设计本身存在问题,存在着制造缺陷或者设计缺陷;
要么这种风险尽管是使用者正常使用产品时必不可少的结果,然而由于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向
消费者充分揭示和提醒所致,从而形成了警示缺陷。
无论是对于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抑或是警示缺陷,一概都应视为产品存在缺陷,并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承担相应的
侵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