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准则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由于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如期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之后,经过核实发现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并未达标,那么购买者有权主张解除购房协议以及索取相应的赔偿金;
其次,倘若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对购买者的日常使用和生活居住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购买者同样有权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保留或解除购房协议,同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即使存在各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只要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维修来解决,那么在保修期限内,出售方就必须承担起修复的责任。若未能进行及时的维修,则需向购买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如期交付使用,或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专业部门检验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此时买受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向出卖人提出解约申请及相应权益主张,例如索赔;
其次,假设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对买受人的日常使用以及生活居住产生了严重影响,那么买受人同样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向出卖人提出解约申请及相应权益主张,同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即使存在各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只要这些问题尚可通过维修手段解决,且在保修期限之内,出卖人都必须承担起修复责任。倘若出卖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需按照法律法规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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