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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婚前福利房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这位先生在结婚前所得的福利住房,显然应被视为其婚前专属的个人财物财产。
然而,倘若该房产并未取得所有权证书,那么在离婚纠纷中,这处住所便将归属享有使用权者。
此外,提前和注备的婚前个人辛勤工作所得财产,以及遗产继承或受赠的资产及其他合法财产,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权益范围。
任何一方配偶在婚礼举行之前已拥有的私人财产,无论其性质为何(动产抑或是不动产,实物还是无形财),只要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便依法受到法律保障。
此处提到的“婚前财产”,主要涵盖一方在婚前所累积获取的财产,包罗万象,既有实物,又有无形之物。
而这之中,财产又可细分如下四个类别:
首先,个人独立拥有的财产,如薪资报酬、奖金奖励、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知识产权带来的所得、通过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资本利益以及其他的合法收益;
其次,一方在婚前已获得的财产权益,如婚前已持有的债券等;
再次,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产生的婚前孳息;
最后,婚前财产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婚后转化为其他财富形态者。
总体而言,婚前财产在正常情形下应被界定为个人财产,然而,财产的处分方式和特性可能导致财产形态和所属关系的改变,以房屋为例:
1、若在结婚前全额购买的房屋,没有任何特别情况出现,它应该被看作是婚前个人财产;
2、无特殊情况下,在结婚前,若一方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首付金,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若户口登记在支付首付的当事人名下,即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即使未来不幸面临离婚的局面,房屋仍有可能根据双方意见由哪一方持有,否则可能会落入房产登记一方手中,而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后产生的共同贷款还款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
3、无论婚前是购买的房产全部款项,亦或是首付贷款所购房屋,若双方达成协议(比如签署一份协议),约定房屋为夫妻共有,那么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前期有房再有其他房的情形,都应该被视作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4、若婚前已经拥有多套房产,但是在婚姻期间将这些房产全部售出换取现金或其他资产,那么售屋所得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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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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