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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住满30年后产权归属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持续居住超过了30年的公共房屋,其所有权依然归属于我们伟大的祖国。
公共房屋,亦称为公有住房,乃属国有住宅的范畴。
此房屋类型由我们的国家以及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注资兴建并予以销售推广。
在该房屋未予售出之时,其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处理权、收益权等各种权利)皆为国家所持有。
居民租赁使用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制度的相关策略,可分为两大类别,即:
可售的公有住房和非售的公有住房。
这两种类型的房屋均为使用权性质的房屋。
公有住房与私人住房之间存在如下显著差异:
(一)、购买对象设定的差异
1.公有住房:
此类住房仅限于单位员工购入。
2.私人住房(通常称为普通住房):
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士全面开放。
(二)、购屋条件设定的差异
1.公有住房:
须满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2.私人住房(普通住房):
只要满足购房条件且具有充足资金,便可购得,限制条件相对较少。
(三)、产权性质的差异
1.公有住房:
公产房无特定产权人,其业主仅享有限制性的承租权,不具备转让权,故公产房并非随意售予任何购买者,更不能继承或就婚前财产达成公证。
2.私人住房(普通住房):
房产证及土地证应齐备无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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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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