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离婚的情况下,关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首先的步骤是从双方开始达成共同协商,若协商没有达成完美结果的话,您们可以选择向法庭
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法庭将依据财产的详细情况,严格遵循保护子女、女性和未造成过失的一方的利益这一原则做出裁决。
针对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平均分配,然而在考虑到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多种因素后,针对个别案例进行细致处理时,可能会有略微差异。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以
书面形式明确地约定婚内共同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拥有,那么在离婚时刻,应当依据之前的约定来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事宜可参考下列建议:
首先,针对处在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进行合理且公平的分割,我们首先尊重各方的意愿,若未能达到共识,您们可以向法庭提出
诉讼请求。
人
民法院将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别处理:
(1)如果双方都坚定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房产,并且对于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取房产也没有异议,法庭将予以批准;
(2)若是其中一方坚持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房产,则藉由专业的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精确评估后,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必须给予另一方适当的
经济补偿;
(3)如果双方都没有据理力争房产所有权的意愿,法庭将会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并把所得到的收入严格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原则进行分割。
其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个人
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抵押贷款,婚后共同使用夫妻双方的资金
偿还贷款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
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有关的不动产将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商定解决办法。
如前所述,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庭可以依法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人所有,而尚未来得及偿还的贷款,将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负债。
至于在婚内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资产,在离婚时,应该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通用原则,由产权登记人对对方提供合理的偿付方案。
最后,如果某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且在
结婚之后并未添加配偶的姓名作为房主,那么当夫妇们决定终止婚姻关系时,其配偶将无权参与该房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