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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哪些情形下可主张解除租赁协议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相关的法律与法规领域中,承租人还可能因为下列几个具体情况而考虑提前结束房屋租赁合同:
首先,如果承租者已经建立或者购买了自己的房产,那么他们就不再需要继续租住其他人的房子。
其次,假如承租者全家都迁移至了与该租赁房屋无关的城市,此时他们也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此外,当出租房屋遭受严重损坏,以至于根本无法居住使用(比如存在严重的倒塌风险),且出租方始终拒绝对其作出适当的维修处理时,承租方同样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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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法律、法规的,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 更多>>
  • 以下情形承租人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对标的房屋不具有相应的处分权。例如:出租人不是所有权人、未取得委托书等; 2、租赁合同内容及形式违法。例如:租赁期限六个月...... 更多>>
  • 1、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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