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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80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曾被设定抵押之后所缔结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下两种情形:
首先,假如卖房在签署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时,该不动产仍处于已经完成固定抵押登记手续的状态,那么卖方应当向抵押权人(诸如银行等机构)进行书面通知,并且必须明确向买方披露此处房产设有的抵押债务情况。
倘若卖房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前提下,但是尽到了告知买方屋舍已经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之义务,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并宣告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然而,买方则无权依据这一事实来抗辩和否认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如果卖方确实已向抵押权人发出通知,但却未提醒买方此处房产曾经存在过固定抵押登记的历史,那么,作为购买者,此时便有权主张终止并宣告这份房屋买卖合约无效。
同样地,如果卖方在向抵押权人发函通告之余,又未及时向买方透露房产曾设有固定抵押登记之事,那么无论是抵押权人和买方都有权利依法申请撤销或宣布此份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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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被抵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以下情况: 1、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 如卖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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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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