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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在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问题中,涉及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做出相应的法律判断:
首先,如若被拆迁的房产属于私人所有的住所,且拆迁后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姻登记之前由其中一方独自获取的,那么此类性质的拆迁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在之后的夫妻生活中无法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若被拆迁的房产属于私人所有的住所,但拆迁后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则是在婚姻登记之后由另一方获取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被拆迁房产的价格差异部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在此种情形下,该类拆迁后生成的安置房就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再者,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有住所,在婚后这个房产进行了拆迁,且安置的新房的所有权证也登记在了夫妻的一方名下,而这段时期内被拆迁房产与新安置房产间的差价款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付出的,那么拆迁后生成的安置房就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租赁的公租房在婚后遇到了拆迁,进而将房产证过户登记至一方的名下的情况,这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平均分配;
同样地,如果是夫妻的父母在婚前租赁的公租房在婚后遭遇了拆迁,同样将新房的房产证挂靠在了夫妻的一方名下,但所需支付的差价款项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付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后生成的安置房也将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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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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