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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房产,能否单独出售自己的份额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在采用酒店管理模式的房地产项目中,各投资方依据各自所持有的所有权份额对物业进行共同经营和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按份共有关系中的各个共有人都拥有独立且均等的财产处理权限,可以将其所属份额予以出售或转让。
在其他共有人对该项交易持有同样兴趣并且符合预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以优于他人的优势获得相应的购买权。
这种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某一个产权共有人决定出售自身所拥有屋宇部分权益之时,其余共有人在与其他潜在买方资质相当的情况下具有先于他人进行购买的优先机会。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当某个共有人欲出售其所有的产权份额时,必须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知晓此事。
唯有在其他共有人明确表达放弃购买意愿,或是提出的购买条件令卖方无法接受,使得转让交易未能成行之际,卖方才能将其份额出售给出价更高者;
否则的话,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法庭申请裁定这个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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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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