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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方擅自改变房屋面积的新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首先,正如我们所期待的那样,所有签订的合约都应当依法履行并按照双方协商议定的条款进行实施。
具体来说,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法律规定,对于以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的购房交易而言,双方同意应在签约过程中明确记载关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处理方法。
其次,若在签订合同时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其处理方式按照以下既定原则来执行: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那么实际应当结算的房价款项便可以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数额来计算。
其次,若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这个界限,则作为买方的您有权利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将您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全额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您向他们正式提出退房请求后的30天内,无条件地将已收到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您,同时还给您利息补偿。
再次,如果您坚持不愿退房,虽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但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需要您自己支付;
而高于百分之三部分所涉及的房价,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并且这部分的产权也属于您。
最后,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只要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那部分您已支付的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需要原路返回给您;
但如果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部分房价,他们则需双倍偿还给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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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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