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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时间:2024.07.1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960人
律师解析:
借款契约若是由非自然人作为一方订立,则该契约性质被认定为非诺成性契约;
然而,若全部缔结合同时的当事人均属于自然人范畴,那么该契约便被视为实践性的契约。
这主要依据的是非自然人在法律上对于其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着特定的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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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尧虹律师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现任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法、税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刑事辩护。执业5年来,独自处理多起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一直把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从减少经济负担与减少法律风险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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