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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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有效条件:1)参与者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须如实反映双方真实意愿;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触犯公共秩序。这三点确保了交易合同的法定约束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买卖私下定金合同有效吗,定金的性质怎么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如果隐瞒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隐瞒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的事实,诸如此类的情形,应返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是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存在恶意的违约行为或者是在存在欺诈行为。社会很大,什么人都有,每个人都要保持着善良,但是很多时候也是要防患于未然,不管买什么,还要是存在恶意或者是欺诈行为,都是违法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合同订立后,对于出卖人没有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进行抵押给第三人;在合同订立了之后,以将此房屋卖给了第三人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属于违反了合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