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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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需同时到期且一方未履行债务,如对方无履行能力或明显违约。行使抗辩权需基于善意,对方行为严重危及自身债务履行。违约可为全不履行、不全履行或有重大缺陷。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时,方可合法运用此法律手段。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具对应性、有序履行。义务有明确顺序或法律规定时,若一方未适当履行或违背基本意图,另一方可行使抗辩。关键考察因素包括履行顺序、全面履行义务及是否存在违约。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第二,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的区别:一、概念不同。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二、构成要件不同。三、适用条件不同。(一)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