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异地离婚后的子女探视问题,这取决于夫妇双方之间的具体商议与协调。
若无法达成共识,便将交由当地司法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机关需要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自身的心理需求与意愿,来确定
探视权执行的方式。
倘若,探望权的实施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违背了他们的主观愿望,那么,子女有权利向相关法律部门提出请求,以中断父母的探访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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