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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房产纠纷怎么分割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48人
律师解析:
(1)当情侣之间的共享关系宣告结束时,涉及到共享财产的分配问题,有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条款执行;若无协议,则需依据各共有人对共享财产的贡献度,充分考虑他们的生产、生活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公正的划分。(2)鉴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特性,以及情侣关系与情感基础的破裂,共享房产通常采用折价或者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兼顾诉讼效率原则,折价分割方式更为常见。然而,如果确实不适合采用折价分割,或者双方都愿意选择变价分割,那么可以先将共享房产出售,然后由法院对售出所得款项进行分割。对于选择折价分割的情况,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他们的经济实力。在选择以何种方式分割房产时,具体由哪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首先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结合他们的经济状况,尽可能保证取得房屋的一方具备偿还剩余购房贷款债务以及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如果双方都明确表示不想要房产,只希望得到房屋的对价款,或者双方都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法院应该引导双方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来分割共享房产。在考虑共享份额的多少以及对房屋的贡献程度方面,一般来说,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对于按份共有性质的房屋,应由拥有较大份额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共同共有性质的房屋,则应由对房屋做出显著贡献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此外,还需要考虑房屋的管理和居住情况。如果双方对共享房屋的贡献相当或差异不大,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稳定,并满足他们的生产、生活需求,历史上长期居住于该房屋且目前仍在此居住的一方可能更适宜获得房屋所有权。(3)尽管未出资的一方实际上并未对共享财产产生任何贡献,但是其作为共有人的身份应被视为是出资一方对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结后,涉及到共同共有房产分割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审判实践习惯,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设定在10%至30%之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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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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