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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应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若在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份合同就可视为有效存在。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明文规定,商品房预售的进行必须遵循许可制度。换而言之,若开发商有意图从事商品房预售业务,便需首先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并要求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否则,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并可能面临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及惩罚等后果。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对已收取的预付款部分处以1%以下的罚款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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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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