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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技巧有哪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68人
律师解析:
首先,所有涉及以房产作为标的物的房屋的确权、运用、交易、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以及与房屋密切相关的房屋装饰、翻新、设计、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拥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者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争议,且双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此类纠纷需由负责审批拆迁案的相关部门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别行政机关进行裁定。如当事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及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职工对于分房方案存在不满,或者由于单位分房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和解决。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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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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