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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差价赔偿一般有多少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房屋面积出现偏差达3%或以上的情况时,购买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若偏差未超过3%,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房价款的结算。反之,若偏差超过了3%,那么购买者可基于自己的考虑采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即选择书面形式解除该份买卖合同,要求卖家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对应的利息;或者选择保留这份合同并继续执行,此时需要根据面积误差的具体比例以及事先约定的价格来确定是由购买者进行补充、卖家独自承担责任,抑或是由卖家进行退还以及双倍返还。
在涉及到以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可能存在的误差处理方式
如若合同中并无此类约定,则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时,应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房价款的结算;
(二)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3%时,购买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卖家也有义务将已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全数退还给购买者。
对于商品房面积差价的计算,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有所约定时,无论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或之外,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其次,若合同中并无关于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预购方因经济原因无法再支付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则应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友好协商,若预购方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其意愿解除合同。
最后,若合同中有“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的条款,则应视竣工后面积变化的幅度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若增加的面积在正常误差范围内,预购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应支付相应的增加面积款项;若增加的面积超过正常误差范围,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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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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