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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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未按约定日期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未交房且无合理解释,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赔偿损失;三个月内交房,购房者无权解除合同,但可要求赔偿逾期损失。

购房者有权在卖家未履行主要义务并经过催告及合理延期后解除合同,但解除权通常限于一年内。对于卖家延期交付等违约行为,买家可要求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双方可协商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

若交房日期延后且出现了逾期交房的情况,应依照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应比例进行赔偿,该比例通常为房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之间;或者也可以以天数作为计算依据,按照已付款项的利息,自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进行计算并支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产即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书面催促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交付义务且无合理解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损失由开发商承担。若开发商在催促后三个月内完成交付,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但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包括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