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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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产纠纷主要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途径,纠纷初期鼓励双方公平公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第三方协助调解;仲裁阶段由指定机构裁决,若仲裁无效,最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提交起诉文件后,法院若审核通过并立案,原告可申请撤诉。但撤诉需满足条件:未缴案件受理费导致被视为自动撤诉;接到传票未出庭或擅自离场可能导致同样结果。法庭辩论后原告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裁定。宣判前撤诉,看法院是否准许。若撤诉后原告再诉同请求,法院通常受理。然而,违法撤诉或撤诉后有违法行为者,法院可能不允许。

卖方一旦违反了相关约定,其并不能以起诉中介公司来解决问题。这主要源于我们所熟知的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任何法律关系中,只有直接参与到其中的当事人之间才有义务与权利,而中介公司作为独立于这个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并不受此合同条款的约束。因此,即使卖方有违约行为,他也无法向中介公司主张其应有的权益。

在房产纠纷中,通过明确被告、撰写详尽诉状、提交法院并附证据,积极举证支持主张,随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并通知当事人。重要的是在立案后准时出席庭审,否则可能面临撤诉。开庭审理是诉讼的核心阶段。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购房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法律并未硬性规定定金的具体金额,而是赋予双方当事人在不超过法定上限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协商定金数额的权利。即便双方已签订定金协议,约定的定金仍须严格遵守这一上限规定,超额部分将不具备法定定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