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签署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会采用一式三份的形式,由开发商与
购房人各自妥善保管一份原件,而另外一份需要提交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因此,购房者完全有权利选择将其所持有的预售合同自行保存。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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