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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全额代还月供合法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此乃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标准操作流程。在您购买房产并签订相关按揭贷款协议之后,银行将立即对您所购置的房产实施抵押手续,从而确保贷款财产安全。随后,银行便会将所承诺的贷款金额悉数递交给开发商以供其使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流程的执行并不受制于房产是否已实际交付给您的因素影响。在此阶段开始,您需要严格遵守贷款合同中的规定,按时偿还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关于房屋的交付问题则应根据您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协议进行处理。您有权依照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向开发商提出房屋交付请求。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付义务,您可依据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向开发商寻求赔偿或选择退房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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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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